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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确认类)

索引号:sbxsfj -/2022-0831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071200100001

双柏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发证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71200100002

双柏县司法局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发证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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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发证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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